引发恐慌抛售?印度首富阿达尼一天蒸发131亿美元******
当地时间周三,印度商业巨头阿达尼(Gautam Adani)旗下企业股价再次暴跌,至此在做空机构兴登堡研究(Hindenburg Research)发布看空报告后,阿达尼集团总市值已经蒸发860亿美元。资金也开始出逃印度股市,市场信心有待恢复。
阿达尼让出亚洲首富
根据福布斯的统计,对于阿达尼而言,做空事件市值蒸发导致其个人财富缩水超500亿美元,其总资产已经回落到751亿美元,在世界富豪榜上的排名从第8位一路下滑到第15位,而亚洲首富的位置则被印度信实工业董事长安巴尼(Mukesh Ambani)取代,他以837亿美元的资产位居全球第9。
近年来,阿达尼集团业务迅速扩张,涉及港口、机场、采矿、水泥和电力等行业,上市公司的股价飙升让他成为2022年全球财富增长最快的亿万富豪。去年9月,其净资产最高飙升至1500亿美元,仅次于特斯拉CEO马斯克(Elon Musk)。
不过一份做空报告让阿达尼的商业帝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兴登堡研究质疑阿达尼集团通过海外避税天堂的实体操纵上市公司股价,使得公司能够获取更多的负债,报告还对其旗下7家上市子公司的高债务和估值表示担忧。知名对冲基金经理、Pershing Square创始人阿克曼(Bill Ackman)在社交媒体上质疑道,阿达尼的银行负债敞口太大了。
阿达尼集团随后否认了这些指控,称关于股票操纵的说法“毫无根据”,是对印度法律的不了解。为了获得投资者的支持,阿达尼麾下旗舰公司阿达尼企业(Adani Enterprises)开启了25亿美元FPO(后续公开发行),这也是印度历史上最大的FPO,公司在周二截止前成功收到足额认购意向,股价一度止跌企稳。
不过好景不长,周三阿达尼集团旗下企业再次跳水,阿达尼企业(Adani Enterprises)暴跌28%,阿达尼港口下跌19%,两只股票均创下了上市以来最大单日跌幅纪录,集团其他五家上市公司中三家触及跌停板,其中阿达尼与法国能源巨头道达尔合资的阿达尼道达尔能源(Adani Total Gas)近一周市值蒸发已经达到270亿美元。
面对股价波动,阿达尼集团当地时间周三晚些时候宣布取消阿达尼企业(Adani Enterprises)刚刚完成的发行融资计划。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鉴于当前的市场缓解,公司将通过返还FPO资金并撤回已完成的交易来保护其投资群体的利益。今天的市场前所未有,公司董事会认为继续发行股票在道德上是不正确的。”
信心恢复尚待时间
自兴登堡研究报告发布以来,阿达尼集团公司股价下跌也拖累了印度股市,印度基准Nifty指数累计下跌近3%。第三方资金流向统计发现,一周内外国投资者净卖出了价值15亿美元的印度股票,这也是自去年9月30日以来最大规模的抛售纪录。
当有媒体被问及是否担心阿达尼集团股价暴跌导致印度股市更大动荡和损失时,印度经济事务部长赛斯(Ajay Seth)表示,政府不会评论与某家特定公司相关的问题。
有消息人士透露,印度市场监管机构正在对阿达尼集团的交易展开调查,并将在其初步调查中加入做空报告的指控。
阿达尼集团股东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本周表示,将寻求管理层对做空报告的澄清。截至去年12月底,印度人寿持有阿达尼企业(Adani Enterprises)4.23%的股份,在阿达尼港口和经济特区(Adani Ports and Special Economic Zone)持有超过9%的股份。报道称,这家保险巨头是近期抛售阿达尼股票的主要投资者。
独立市场分析师巴里加(Ambareesh Baliga)表示:“在股票发售完成后,市场出现了轻微反弹,但现在投资者情绪再次变得疲软。”他补充道,“尽管阿达尼集团进行了反驳,但实际反响效果并不好,这显然表明投资者信心已经受到了损害,波动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稳定下来。”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