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破圈” 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提速******
1月16日,中国银联推出的“用银联 纳百福”系列数字藏品(第三期)开通线上申领。该系列数字藏品用100句祝福绘成100张“福”字帖,前两期一经上线就受到众多用户青睐。近年来,已有多家机构布局数字藏品赛道,助力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探索银行与客户交互的新途径。
探索新形式
1月16日,中国银联推出的“用银联 纳百福”系列数字藏品(第三期)开通线上申领。该系列数字藏品活动,通过区块链技术,将“福”字制成数字藏品,每一份数字“福”字在银联区块链上形成唯一标识,可永久存证。该系列藏品用100句祝福,绘成100张“福”字帖,每款“福”字发行1万份数字藏品,每位用户每款“福”字限领1份。
该藏品分别于1月5日、1月11日、1月16日、1月21日进行四期发行。本期发行量为20款,共20万份。就前两期发行情况而言,该系列数字藏品相当火爆,在1月11日10时上线的30万份“福”字,截至1月12日下午已被全部领完。
此外,中国银联1月9日还推出“五兔迎春”数字藏品,分别以航天、海陆丝绸之路、农业、工业、体育为主题设计了五个不同的兔子形象。
近年来,金融机构纷纷布局数字藏品赛道,并以新奇的形式成功“破圈”。中国银行在第五届进博会期间,限时发行3款特色数字藏品,并结合3D互动带来立体化的数字珍藏体验。
除参与数字藏品发行外,部分银行还深耕数字藏品的保存、分享、使用等功能。例如,工行发布的手机银行8.0版本中,在首页添加“数字藏品馆”专栏,还将通过活动抽奖、任务触发、限时领取等多种形式不定期限量发行数字藏品,用户可领取、查看和使用工行发行的数字藏品,并将数字藏品用于头像,塑造独一无二的数字形象。
助力数字化转型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已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百信银行等十多家金融机构推出数字藏品。在分析人士看来,当前银行业正处于深度转型的进程之中,借助此类形式能够顺应市场关注热点,拓展品牌影响力,也能在打造多元金融生态方面作出创新。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数字藏品,在提升用户活跃度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数字金融业务的发展,丰富产品与服务种类。
例如,此次中国银联推出的“用银联 纳百福”数字藏品就需要用户下载云闪付App才可申领,参与部分活动还需要进行注册和绑定银行卡实名认证,这都有利于数字金融业务的推广。此外,在该活动中,还包含了信用卡分期免息、消费支付返现等福利。
中国银行也表示,对元宇宙产品的创新是中国银行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构建数字金融的全新探索,中国银行也将始终秉承“融通世界 造福社会”使命,持续推进“金融+科技+场景”转型发展。
“目前数字藏品被年轻人广泛关注,既新颖又有热度,并具备成本低且自带礼品的属性,是银行与客户交互的新途径和桥梁。”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称,另外,数字藏品属于数字科技范畴,从推动自身数字化转型的角度来看,银行也会积极布局该赛道。
坚持与实体价值对应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目前银行业推出的数字藏品主要还是以营销宣传为主,未来可进一步加强数字藏品在多种金融场景中的运用。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表示,可将数字藏品与银行传统业务进行融合,赋予传统业务新的生机与活力,在巩固客户、打造银行多元生态方面做出创新改进。
东北证券传媒行业首席分析师宋雨翔认为,未来数字藏品产业的核心可聚焦在平台端。“平台直达终端客户,具有用户运营优势,再通过转赠交易等玩法增加用户参与黏性,获取收益。”
此外,在数字藏品“去金融化”的基调上,银行要避免夸大宣传,并引导客户理性收藏。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进行资质审核,避免数字藏品出现金融化、证券化等乱象,避免在二次转卖中引发金融风险。
渤海银行副行长、首席风险管理官赵志宏曾撰文表示,数字藏品经营中,对风险乱象的有力防范、对监管合规的及时落实是至为重要的。数字藏品应该以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社会福祉为最终价值的落脚点。商业银行坚持数字藏品与“实体价值”的对应性,坚决避免数字藏品被“过度创新”,成为炒作工具。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